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第32條,證券商在編製和揭露根據第28條至第31條的要求完成的財務報告時,應參考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的複核要點,並與會計師進行洽簽以獲得複核意見。而有關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的細節則由本會進行另行規定。 這段文字提到了證券商在編製和揭露財務報告時應參考其他揭露事項的複核要點,並與會計師進行洽簽以獲得複核意見。然而,具體的複核要點和本會的相關規定並未在上述文本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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