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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2.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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