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7條,證券商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該明細表包括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和損益項目明細表。 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列示了證券商的各項資產和負債。根據法規中列舉的項目,例如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等等。 損益項目明細表列示了證券商的各項收入和費用。根據法規中列舉的項目,例如經紀手續費收入明細表、承銷業務收入明細表、利息收入明細表等等。 證券商在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時,須遵循重大性原則,根據重大性的程度決定是否單獨列示某些項目。 這些資訊和解釋是來自於《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這是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的規定制定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是適用於證券商編製財務報告的法規,提供了關於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的具體要求和指導。 注意:此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具體的法律解釋和詮釋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規和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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