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的規定: 1. 權益變動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和非控制權益的總額。 - 各權益組成部分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規定的追朔適用或追朔重編的影響進行列示。 - 各權益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帳面金額之調整,並單獨揭露來自以下項目的變動: 1) 本期淨利(或淨損)。 2) 其他綜合損益。 3) 與業主(以其業主身份)之交易,包括業主的投資和分配,以及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的變動,但不會導致喪失控制權。 2. 證券商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金額。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這些條文旨在指導證券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循的準則。權益變動表是財務報告的一部分,用於顯示期間內公司各權益項目的變動、調整和賬面金額。這些項目包括綜合損益總額、投資者的權益、與業主的交易等。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如果證券商在期間內分配股利給業主,根據這項法規,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這些股利的金額以及每股金額。這有助於使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公司股利分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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