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包含了證券商在綜合損益表中應該列明的各項收益和費損項目,以及相關的揭露要求。以下是各項條款的解釋: 1. 根據這項條款,證券商應將某一期間的所有收益和費損項目列入單一的綜合損益表中,並將其細分為損益和其他綜合損益。 2. 在損益表中,費用應按性質分類。這意味著證券商應將費用歸入相應的類別。 3. 如果某個收益或費損項目很重要,證券商應單獨在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揭露其性質和金額。 4.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收益、手續費支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財務成本、其他營業費用、採用權益法認列的關聯企業和合資損益份額、所得稅費用(利益)、停業單位損益、本期損益、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每股盈餘。 這些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揭露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第九號、第十五號、第十九號、第十六號、第三十八號和第三十三號。 作為參考,以下是其中幾個項目的範例: - 經紀手續費收入:這是證券商從經紀買賣、借券和融券業務中獲得的手續費收入。例如,證券商代理客戶進行股票交易時收取的手續費。 - 承銷業務收入:這是證券商從承銷證券業務中獲得的報酬和手續費收入。例如,證券商參與股票發行並獲得的報酬。 - 發行認購(售)權證淨利益(損失):這是證券商從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業務中獲得的淨利益或損失。例如,證券商發行認購權證所產生的利益。 - 營業證券出售淨利益(損失):這是證券商自營和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的利益或損失。例如,證券商自營部門出售股票時所產生的利益。 - 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這是證券商自營和承銷部門所持有的營業證券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的利益或損失。例如,證券商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所產生的利益。 - 其他營業收益:這指的是不屬於其他列明的各項收益。例如,證券商從其他業務中獲得的收益。 這些範例只供參考,實際應適用相關的法規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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