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權益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有以下內涵及應揭露的事項: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指股東對證券商所投入的資本,不包括負債性質的特別股。這部分需要揭露股本的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的股數、期初和期末流通在外的股數的調節表、各類股本的權利、優先權和限制、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的股份、保留供選擇權和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的股份以及特別條件等,均需要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指證券商發行金融工具時產生的溢價部分,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的股票發行溢價、受領贈與的所得和其他根據準則規定產生的溢價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且附註需揭露其受限制的使用情況。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產生的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法定盈餘公積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提撥的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是根據相關法令、契約、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撥的公積,而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則是尚未分配或指定使用的盈餘(待彌補的虧損則是指待彌補的虧損)。有關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的議案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才能列帳,而有這方面議案的情況應在當期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透過其他綜合損益的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的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的部分。 (二)在併購時,證券商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被併購公司的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 (三)證券商應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有重大性的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以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此外,證券商在編製報表時,可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且在附註中揭露。如果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則在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以上是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為「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本,並根據該準則至少舉出了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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