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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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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主之權益: (一)股本: 1.股東對證券商所投入之資本。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含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准登記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證券商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證券商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指證券商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證券商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1.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證券商於併購時,有關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證券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2. 2.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第八條規定編製證券部門財務報表時,應於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指撥證券部門專用之營運資金。
  3. 3.證券商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權益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有以下內涵及應揭露的事項: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指股東對證券商所投入的資本,不包括負債性質的特別股。這部分需要揭露股本的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的股數、期初和期末流通在外的股數的調節表、各類股本的權利、優先權和限制、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的股份、保留供選擇權和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的股份以及特別條件等,均需要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指證券商發行金融工具時產生的溢價部分,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的股票發行溢價、受領贈與的所得和其他根據準則規定產生的溢價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且附註需揭露其受限制的使用情況。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產生的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法定盈餘公積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提撥的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是根據相關法令、契約、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撥的公積,而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則是尚未分配或指定使用的盈餘(待彌補的虧損則是指待彌補的虧損)。有關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的議案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才能列帳,而有這方面議案的情況應在當期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透過其他綜合損益的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的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的部分。 (二)在併購時,證券商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被併購公司的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 (三)證券商應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有重大性的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以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此外,證券商在編製報表時,可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且在附註中揭露。如果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則在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以上是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為「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本,並根據該準則至少舉出了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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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規定:「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