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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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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負債應作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2. 2.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3. 3.流動負債指證券商預期於其正常營週期中清償該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即使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告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證券商於資產負債表日不具有實質權利可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移轉證券商之權益工具而清償者,若證券商將該選擇權分類為權益工具,該等條款並不影響負債流動性之分類。流動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借款: (一)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向非金融保險機構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二、應付商業本票: (一)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商業本票。 (二)應付商業本票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三)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透過損益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下列金融工具應按附賣回債券投資-融券、認購(售)權證、借券及衍生工具等分類記載: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債券負債:從事附買回條件之交易,其實際取得之金額屬之。 六、融券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所收取之保證金屬之。 七、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所收取之融券賣出價款(扣除證券交易稅、受託買賣手續費、融券手續費)作為擔保品屬之。 八、應付帳款: (一)證券商經營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包括證券商買進營業證券應付成交價款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應付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二)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 九、其他應付款:非屬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應付薪資及股利等。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十、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十一、負債準備-流動: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證券商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四)證券商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二、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三、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4. 4.非流動負債係指非屬流動負債之其他負債,證券商是否意圖或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該負債,不影響其流動性之分類。非流動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 (一)證券商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二)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 (一)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二)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五、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負債。
  5. 5.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附買回債券負債、融券保證金、應付融券擔保價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項目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6. 6.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融券保證金、應付融券擔保價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7. 7.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租賃負債、負債準備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规定如下: 1. 该条要求将负债进行适当分类,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开。 2. 对于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清偿的负债总额以及超过十二个月后清偿的负债总额,应在财务报告中以陈述或附注方式进行披露。 3. 流动负债的定义:證券商预计在其正常经营周期内清偿该负债;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务;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该债务,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前已完成的长期再融资或重新安排付款协议;證券商不能无条件推迟债务清偿期限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十二个月的债务。债务条款可能根据交易对方的选择,通过发行权益工具来进行清偿,这不影响其分类。流动负债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 短期借款:包括向银行短期借款、透支和其他短期借款。 - 应付商业本票:在货币市场获取资金,并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商业本票。 - 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 流动:包括融券、认购(售)权证、借券和衍生工具等金融工具。 - 长期借款:包括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帐款。 - 融券保证金:从事融券业务的证券商对客户融券所收取的保证金。 - 应付融券担保价款:从事融券业务的证券商对客户融券所收取的融券卖出价款。 - 应付帐款:由证券经纪业务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应付成交价格和应付受托交易等,在附注中应披露其详细内容。 - 其他流动负债:无法归类于以上各类的流动负债。 4. 前两项有关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九号规定。 5. 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附买回债券负债、融券保证金、应付融券担保价款、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规定。 6. 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附买回债券负债、融券保证金、应付融券担保价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公司债券和长期借款等项目应根据流动性进行分类为流动和非流动。 7. 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融券保证金、应付融券担保价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公司债券和长期借款等项目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规定。 (以上所有解释内容及相关资料来源请参考《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揭露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 質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本票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所得稅名詞
  • 慣例名詞
  • 意圖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日名詞
  • 期間名詞
  • 證券商管理規則1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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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規定:「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