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资料,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规定如下: 1. 该条要求将负债进行适当分类,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开。 2. 对于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清偿的负债总额以及超过十二个月后清偿的负债总额,应在财务报告中以陈述或附注方式进行披露。 3. 流动负债的定义:證券商预计在其正常经营周期内清偿该负债;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务;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该债务,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前已完成的长期再融资或重新安排付款协议;證券商不能无条件推迟债务清偿期限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十二个月的债务。债务条款可能根据交易对方的选择,通过发行权益工具来进行清偿,这不影响其分类。流动负债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 短期借款:包括向银行短期借款、透支和其他短期借款。 - 应付商业本票:在货币市场获取资金,并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商业本票。 - 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 流动:包括融券、认购(售)权证、借券和衍生工具等金融工具。 - 长期借款:包括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帐款。 - 融券保证金:从事融券业务的证券商对客户融券所收取的保证金。 - 应付融券担保价款:从事融券业务的证券商对客户融券所收取的融券卖出价款。 - 应付帐款:由证券经纪业务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应付成交价格和应付受托交易等,在附注中应披露其详细内容。 - 其他流动负债:无法归类于以上各类的流动负债。 4. 前两项有关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九号规定。 5. 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附买回债券负债、融券保证金、应付融券担保价款、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规定。 6. 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附买回债券负债、融券保证金、应付融券担保价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公司债券和长期借款等项目应根据流动性进行分类为流动和非流动。 7. 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融券保证金、应付融券担保价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公司债券和长期借款等项目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规定。 (以上所有解释内容及相关资料来源请参考《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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