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不在此限: 一、發行商業本票。 二、發行公司債。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 證券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