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除非是金融機構兼營,否則證券商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有幾種情況不在此限。首先是可以發行商業本票,其次是可以發行公司債,最後是為了因應公司的緊急資金週轉。如果證券商需要進行第三款的緊急資金週轉,則應該在事實發生後的兩天內向本會進行申報。 在這個條文中,我們可以參考證券期貨局所公布的《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了解該條文的相關規定和解釋。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有關此條文的範例: 例如,如果一家證券商需要緊急資金來應對突發情況,他們可以在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發行商業本票或公司債,或者進行緊急資金週轉。然而,如果證券商需要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他們必須在事後兩天內向證券期貨局申報該筆借款。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證券期貨業法規,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8&parentpath=0,2,11 (檢索日期: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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