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證券商的資金只能用於經營業務所需的特定用途。這些用途包括存入銀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以及購買符合本會規定的一定比率的有價證券。此外,也可以運用於本會核准的其他用途。然而,在第四款和第五款所指定的用途中使用的資金,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三十。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間證券商的淨值為1000萬元,根據第18條的規定,該證券商可以將資金中的最多300萬元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有價證券,或是用於本會核准的其他用途。超過這個限制的資金則不得用於上述用途。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60102&FLNO=1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