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管理規則18

快速跳轉
  1. 1.證券商之資金,除經本會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符合經本會規定一定比率之有價證券。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2. 2.依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運用之資金,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證券商的資金只能用於經營業務所需的特定用途。這些用途包括存入銀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以及購買符合本會規定的一定比率的有價證券。此外,也可以運用於本會核准的其他用途。然而,在第四款和第五款所指定的用途中使用的資金,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三十。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間證券商的淨值為1000萬元,根據第18條的規定,該證券商可以將資金中的最多300萬元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有價證券,或是用於本會核准的其他用途。超過這個限制的資金則不得用於上述用途。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60102&FLNO=18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證券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