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第1項,證券商的資產應根據適當的分類進行劃分,並將其區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2.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第2項,證券商應在財務報告中或附註中揭露各資產項目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與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的總金額。 3. 流動資產係指證券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第3項,流動資產是指證券商預計在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出售或消耗的資產,或者是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資產,或者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的資產,包括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但不包括那些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以來用於交換、清償負債或受到其他限制的資產。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等項目。 4.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第4項,非流動資產是指除了流動資產之外,具有長期性質的有形和無形資產以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投資性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等項目。 5.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附賣回債券投資、應收證券融資款、借券保證金、借券擔保價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損失亦比照分別列示。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第5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附賣回債券投資、應收證券融資款、借券保證金、借券擔保價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等,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規定辦理。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項目如有更詳細的劃分,備抵損失亦應予以分別列示。 6. 證券商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四項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第6項,證券商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存在減損的客觀證據。如果存在減損的證據,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的規定,認列相應的減損損失金額。對於非金融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如果是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來衡量,應揭露與公允價值衡量有關的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和關鍵假設等。如果以使用價值來衡量可回收金額,應揭露用於衡量使用價值的折現率。 7.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附賣回債券投資、應收證券融資款、借券保證金、借券擔保價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規定辦理。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第7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的規定進行公允價值的衡量和揭露。 8.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根據流動性分為流動和非流動。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第8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存在減損的客觀證據。如果存在減損的證據,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6號的規定,認列相應的減損損失金額。對於非金融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如果是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來衡量,應揭露與公允價值衡量有關的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和關鍵假設等。如果以使用價值來衡量可回收金額,應揭露用於衡量使用價值的折現率。 我們以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中的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流動資產係指證券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及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等對應到上述問題中,並且提供了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定義和分類。同時,提到了各類資產項目的具體範例和相關政策。 參考資料: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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