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五、重大災害損失。 六、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八、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財務報告應加註以下資訊: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日間發生的期後事項,包括資本結構變動、鉅額長短期債款舉借、主要資產的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對其他事業的主要投資、重大災害損失、重大訴訟案件的進行或終結、重大契約的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重大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產生重大影響、其他可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的重大事故或措施。 參考資料: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金管會》。一個與此條款有關的範例是,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日之間,公司進行了一項重大契約的簽訂,這項契約將對公司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產生顯著影響,根據此條款,財務報告應加註此事項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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