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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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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證券商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務關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屬大陸地區之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認列之投資損益及現金股利等。 三、國外設置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資訊:說明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地點、業務項目、匯出(回)營運資金、當期分公司損益及與總公司間往來交易。 四、大陸投資資訊: (一)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二)證券商對大陸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報表時,應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查簽證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但編製期中合併財務報告時,得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核閱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
  2. 2.證券商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六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的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該揭露證券商及其子公司本期相關資訊的幾個重要事項。首先,關於重大交易,應該揭露與第三方之間的資金借貸、為他人提供的背書保證、不動產的購買或出售、與關係人的交易所產生的手續費折讓、應收款項、以及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業務關係和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其次,關於轉投資事業,應該揭露對非大陸地區的投資公司的相關資訊。最後,還應揭露有關國外分支機構和代表人辦事處的資訊,以及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的相關資訊。 例如,在第一項中,關於重大交易,引用了資產負債表權益部分百分之二十的定義,即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的交易金額計算。 繁體中文參考資料: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解釋暨適用指引 注意:由於我們無法從提供的上下文中確定最新版的相關文件,因此提供的參考資料僅僅是作為一個例子。實際上,您應該參考最新版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官方指南。

  • 揭露名詞
  • 背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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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證券商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