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的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該揭露證券商及其子公司本期相關資訊的幾個重要事項。首先,關於重大交易,應該揭露與第三方之間的資金借貸、為他人提供的背書保證、不動產的購買或出售、與關係人的交易所產生的手續費折讓、應收款項、以及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業務關係和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其次,關於轉投資事業,應該揭露對非大陸地區的投資公司的相關資訊。最後,還應揭露有關國外分支機構和代表人辦事處的資訊,以及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的相關資訊。 例如,在第一項中,關於重大交易,引用了資產負債表權益部分百分之二十的定義,即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的交易金額計算。 繁體中文參考資料: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解釋暨適用指引 注意:由於我們無法從提供的上下文中確定最新版的相關文件,因此提供的參考資料僅僅是作為一個例子。實際上,您應該參考最新版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官方指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