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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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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二、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證券商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
  2. 2.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證券商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證券商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證券商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證券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根據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1. 該條第一項要求證券商列示關係人的名稱和關係。如果單一關係人的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到證券商相應交易總額或餘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則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的名稱。 2. 該條第二項規定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考慮其實質關係。除了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應考慮其實際的關係。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除非能證明其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否則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揭露相關信息: - 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如在《公司法》第六章範圍內所定義的關係企業; - 與證券商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的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 -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的人員; - 證券商在對外發布或刊印的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的公司或機構; - 其他與證券商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的公司或機構。 這些規定要求證券商在財務報告中充分揭露與關係人之間的交易,並將相關信息列入附註中。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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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規定:「證券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