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證券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根據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1. 該條第一項要求證券商列示關係人的名稱和關係。如果單一關係人的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到證券商相應交易總額或餘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則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的名稱。 2. 該條第二項規定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考慮其實質關係。除了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應考慮其實際的關係。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除非能證明其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否則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揭露相關信息: - 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如在《公司法》第六章範圍內所定義的關係企業; - 與證券商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的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 -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的人員; - 證券商在對外發布或刊印的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的公司或機構; - 其他與證券商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的公司或機構。 這些規定要求證券商在財務報告中充分揭露與關係人之間的交易,並將相關信息列入附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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