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4條規定了期中財務報告的內容和揭露資訊。根據該條的規定: 1. 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以下各期間的財務報告: - 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 - 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以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綜合損益表。 - 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的權益變動表,以及前一年度同期間的權益變動表。 - 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的現金流量表,以及前一年度同期間的現金流量表。 2. 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外,應揭露以下資訊: -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 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 - 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 - 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 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 這些規定主要目的在提供投資人有關證券商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管理的詳細資訊。例如,期中財務報告應該包括過去一年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以及與外幣相關的項目的詳細資訊和匯率敏感度分析。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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