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3條的規定,證券商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和表達應該遵循本會所定的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如果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的要求,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與應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的公司相同,並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的相關資訊已在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揭露,則可以在合併財務報告的首頁出具聲明書,無需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參考資料: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3條 2.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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