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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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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2. 2.證券商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證券商在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來判斷實際的收購者以及是否有實際轉移控制權。除非另有規定,證券商應按照收購日的公允價值來評估被收購方的可識別資產和負債,並認列商譽或低價購買利益。收購日指的是收購者獲得對被收購方控制權的那一天。 2. 證券商若收購並取得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而該投資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對業務的規定,則應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財務會計準則第三號(IFRS 3)企業合併》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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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3-1 條規定:「證券商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