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商在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來判斷實際的收購者以及是否有實際轉移控制權。除非另有規定,證券商應按照收購日的公允價值來評估被收購方的可識別資產和負債,並認列商譽或低價購買利益。收購日指的是收購者獲得對被收購方控制權的那一天。 2. 證券商若收購並取得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而該投資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對業務的規定,則應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財務會計準則第三號(IFRS 3)企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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