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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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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3-2條,證券商在進行合併並認列商譽時,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減損測試。如果合併後被收購公司的實際營運情況與合併時的預期效益有顯著差異,則應在註記中進行揭露。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 -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最新版)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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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3-2 條規定:「證券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