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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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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2. 2.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3. 3.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7條所述,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和合資兩種形式,且具有以下特性:一、參與協議的各方都受合約協議的約束。二、合約協議賦予至少兩個協議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權。 對於屬於聯合營運的聯合協議,根據本準則以及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應按照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 對於屬於合資的聯合協議,應按照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這些解釋是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並且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請注意,可能還有其他相關的條款和規定,請在查詢更多相關資料時進一步研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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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7 條規定:「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