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7條所述,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和合資兩種形式,且具有以下特性:一、參與協議的各方都受合約協議的約束。二、合約協議賦予至少兩個協議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權。 對於屬於聯合營運的聯合協議,根據本準則以及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應按照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 對於屬於合資的聯合協議,應按照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這些解釋是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並且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請注意,可能還有其他相關的條款和規定,請在查詢更多相關資料時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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