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五、重大災害損失。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的規定,財務報告應在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註明以下期後事項的釋義: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針對公司資本結構的改變,例如股本增資或減資。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針對大金額的長期或短期借款的發生、變動等情況。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針對公司主要資產的增加、減少、變動等情況,包括擴充、營建等。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針對公司對其他事業的重大投資或投資變動。 五、重大災害損失:針對公司發生的重大災害損失。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針對影響公司財務狀況的重要訴訟案件的進行或終結。 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針對重要契約的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等情況。 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針對公司重要組織的調整和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針對政府法令變更對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針對其他可能對公司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產生重要影響的事故或措施。 作為該準則的參考資料,可以引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所所公布的「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指引或案例,以及中華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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