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及其各子公司本期與重大交易相關的資訊。例如,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應收關係人款項之金額、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另外,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票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交易金額規定則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在揭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時,如果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則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另外,如果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被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業、保險業或證券業,則可能免適用前款某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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