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具體要求包括列示關係人的名稱和關係,並在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到該交易總額或餘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 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也需要考慮其實質關係。除非能夠證明該交易對象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力,否則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對象應被視為實質關係人,並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的規定,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1.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進行了一筆與其董事長所擁有的公司之間的交易,則該交易應被視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一個關係人間的交易,需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以上回答參考了《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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