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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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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 2.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規定了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的編製方式,其編製應依照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而未規定的部分則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所謂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以上內容參考自: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005). Retrieved from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48&parentpath=0,12,139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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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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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