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規定了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的編製方式,其編製應依照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而未規定的部分則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所謂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以上內容參考自: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005). Retrieved from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48&parentpath=0,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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