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該根據其會計事務的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和發展以及管理上的需要,制定其自己的會計制度。該會計制度的內容應根據所從事的業務性質,並且要考慮到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的需求以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和其子公司的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具體地訂定以下項目: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的說明和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以及其他根據本準則的規定所需要的項目。此外,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還應該監督其子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制定其自己的會計制度。 參考資料:《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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