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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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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參考資料,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的涵義是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程序。根據該條款,董事會需要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並且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此外,董事會在任用或異動主辦會計人員後的五天內需要向所屬的證券交易所報請核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打算任命一位新的主辦會計人員,董事會需要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並且出席董事過半數需要同意這項任命。之後,董事會需要在任命後的五天內向所屬的證券交易所報請核備這項任命。

  • 任免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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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