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的規定: 1. 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決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這意味著公司的財務報告將根據這個會計年度進行編製和申報。 2. 該準則的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這表示公司應根據收入和費用發生的時間點,記錄和報告相應的交易和事件。 3. 該準則要求財務報告中的金額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這意味著公司應使用新台幣元作為計量貨幣,記錄和報告所有金額。 4. 該準則允許財務報表中的金額僅表達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則按四捨五入處理。這表示當金額小於千元時,公司應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將其報告為整數千元。 總結來說,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的規定,公司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守會計年度的安排,採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並按照千元為最小單位進行記錄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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