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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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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2.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者、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4. 4.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如下: 1.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根據該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者做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 2. 財務報表應該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關的附註或附表。 3. 除非有新設立公司或準則另有規定的情況,主要報表和相關的附註應該使用兩期對照的方式進行編制。主要報表上的每一頁都應該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進行簽名或蓋章。 4. 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需要追溯適用會計政策、重編財務報表或重分類財務報表時,應遵從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的辦法。 舉例而言,根據這條規定,一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需在年度財務報告中,編制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並在相關的附註中提供更詳盡的信息。同時,這些報表上的每一頁都需要經過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的簽名或蓋章。如果公司需要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重編財務報表,他們還需要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的要求辦理。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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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