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如下: 1.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根據該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者做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 2. 財務報表應該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關的附註或附表。 3. 除非有新設立公司或準則另有規定的情況,主要報表和相關的附註應該使用兩期對照的方式進行編制。主要報表上的每一頁都應該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進行簽名或蓋章。 4. 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需要追溯適用會計政策、重編財務報表或重分類財務報表時,應遵從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的辦法。 舉例而言,根據這條規定,一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需在年度財務報告中,編制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並在相關的附註中提供更詳盡的信息。同時,這些報表上的每一頁都需要經過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的簽名或蓋章。如果公司需要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重編財務報表,他們還需要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的要求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