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進行如下釋義: 1. 第7條第1項規定財務報告的內容應公允地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得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與決策。這意味著財務報告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公正地呈現公司的財務情況、經濟績效和現金流情況,以幫助投資者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相關規定,發行人應按照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定期報送主管機關財務報告,其中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披露事項。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制定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該準則規定了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編製程序等。 2. 第7條第2項規定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的查核通知需要調整和更正的話,應進行調整和更正。如果調整的金額達到了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的標準,那麼需要重新編製財務報告,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機關。這表示在編製財務報告時,若發現有違反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情況,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調整和更正,並且必要時重新編製整份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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