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7

快速跳轉
  1. 1.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2.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檢送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進行如下釋義: 1. 第7條第1項規定財務報告的內容應公允地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得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與決策。這意味著財務報告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公正地呈現公司的財務情況、經濟績效和現金流情況,以幫助投資者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相關規定,發行人應按照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定期報送主管機關財務報告,其中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披露事項。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制定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該準則規定了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編製程序等。 2. 第7條第2項規定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的查核通知需要調整和更正的話,應進行調整和更正。如果調整的金額達到了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的標準,那麼需要重新編製財務報告,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機關。這表示在編製財務報告時,若發現有違反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情況,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調整和更正,並且必要時重新編製整份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規定:「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