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若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 (二)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並申報本會備查。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三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將估計變動之性質、估計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並比照前款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根据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的规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处理会计变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会计政策变动: - 若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自愿在新会计年度改变会计政策以便为财务报告提供更可靠和相关的信息,应提交由会计师分析合理性并提供审核意见的议案,并经董事会通过后申请核准。 - 如果新会计年度内自愿改变会计政策的影响数额在实际操作上无法确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23段和24段的规定计算影响数额,并提交由会计师分析合理性并提供审核意见的议案,对变更会计政策之前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的影响表示意见,并按照前述程序进行。 - 除非影响数额在实际操作上无法确定,否则应在改变新会计政策的下一个年度开始的两个月内计算会计政策变动的影响数额,并报董事会备查;如果会计政策变动的实际影响数额与原估计数额相差1000万元以上,并且达到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净额的百分之一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应就差异分析原因并请会计师提供合理性意见并报本会备查。 - 除非涉及新购资产采用新会计政策处理,否则除非事先按规定报经核准,否则应应用新会计政策处理的财务报告应进行重编,直到递补报核准后的次一年度才能适用新会计政策。 - 关于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票每股面值不为新台币十元的问题,第三款关于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的规定应以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业主的权益百分之二点五进行计算。 2. 在会计估计事项中,涉及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折旧方法以及残值的变动,应提交由会计师分析合理性并提供审核意见的议案,并比照前款第四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新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以下是一些与相关法规有关的例子: - 参考资料1:《公司法》第228條、第230條和第231條,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应根据《证券交易法》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这些资料将用于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与根据公司法规定提交给股东大会批准或根据证券法规定进行公告和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年度财务报告具有不同的编制标准。如果表册未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编制而是伪造的,即使通过股东大会批准,也不解除董事和监事的责任,因为这并不意味着决议内容本身违反法令或章程。 - 参考资料2:《公司法》第210條、第228條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备有财务报表等账簿供查询,也应编制财务报表等账簿供监察人查核。根据《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作为公司的负责人,董事对于财务报告和财务业务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否有虚假或隐匿事项负有责任,如果由此给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人、出售人或持有人带来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事应在审查财务报表等账簿时,详细审查并予以通过和确认。至于1999年6月2日修订前的《证券交易法》第36條第1款规定,除非特殊情况,证券发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告并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会计师查核认可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款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公司应编制年报,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发给股东。关于应记载事项、编制原则和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准则,应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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