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根據第二章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這意味著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須根據相關法規和準則,編製所有子公司的財務報告。 2. 如果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沒有子公司,則須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此外,在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還需要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根據第二章、第三章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進行。在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則需要根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的編製,或者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的編製。 這些規定確保了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編製財務報告時的準確性和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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