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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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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該準則中提到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定義應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相關規定。同樣地,該準則中提到的「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也應參照上述國際準則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相關規定,「母公司」指的是可以控制一個或多個企業的公司,「子公司」指的是被母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業,「關聯企業」指的是對於一家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企業,「聯合協議」指的是兩個或多個經濟實體共同控制一個企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公司A擁有另一間公司B超過50%的股權,則公司A可以被認定為公司B的母公司。另外,如果一間公司C與另一間公司D達成了共同控制協議,則這兩間公司都可以被認定為共同控制公司E的聯合協議方。這些定義和範例可以作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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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