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該準則中提到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定義應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相關規定。同樣地,該準則中提到的「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也應參照上述國際準則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相關規定,「母公司」指的是可以控制一個或多個企業的公司,「子公司」指的是被母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業,「關聯企業」指的是對於一家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企業,「聯合協議」指的是兩個或多個經濟實體共同控制一個企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公司A擁有另一間公司B超過50%的股權,則公司A可以被認定為公司B的母公司。另外,如果一間公司C與另一間公司D達成了共同控制協議,則這兩間公司都可以被認定為共同控制公司E的聯合協議方。這些定義和範例可以作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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