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對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財務報告編製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資產的分類:資產應根據其流動性和與公司業務的關聯程度進行適當的分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但如果按照流動性順序表達能提供更可靠和更重要資訊的所有資產,則不受此限制。 2. 流動資產:流動資產包括預期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的金額和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的金額。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合約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 3. 非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包括具有長期性質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包括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交割結算借項和其他非流動資產。 4. 使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於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和揭露。 5. 減損損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對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的減損進行評估。若有減損的客觀證據存在,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十六號的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主要是《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保證回答與問題有100%關聯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