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負債的分類及揭露做出了相關規定。以下是對每項規定的解釋: 1. 根據規定,負債應作適當的分類,包括區分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但如果按照資訊的可靠度和相關性的順序,以其他方式表達所有負債能夠提供更準確的資訊,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2. 規定應該在財務報告中分別揭露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和超過十二個月後要償還的各負債項目的總金額。 3. 流動負債的定義包括在正常的營業週期中預計可以清償的負債、主要是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負債、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的負債。不管是短期還是長期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告前已完成的長期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此外,如果負債的條款可能讓對方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來支付,這不會影響負債的分類。 4. 該條規定了流動負債的項目,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合約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等。 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等項目的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6. 是針對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的衡量和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7.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合約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租賃負債、負債準備應根據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和非流動。 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1年9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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