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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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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但如按流動性之順序表達所有負債能提供可靠而更攸關之資訊者,不在此限。
  2. 2.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3. 3.流動負債係指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即使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告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其清償者,並不影響其分類。流動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借款: (一)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 (一)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二)應付短期票券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短期票券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三)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合約負債:指企業依合約約定已收取或已可自客戶收取對價而須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義務。 六、應付帳款: (一)因主要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 (二)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七、其他應付款: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八、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九、負債準備-流動: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四)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一、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4. 4.非流動負債係指非屬流動負債之其他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係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之債券: (一)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二)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 (一)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二)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股東、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四)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五、交割結算貸項,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結算之項目: (一)存入交割結算基金:為資產類「交割結算基金」之相對項目。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質押情形應於附註中說明。 (二)交割代價:應付各證券商之交割金額。 六、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負債。
  5. 5.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項目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6. 6.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7. 7.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合約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租賃負債、負債準備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負債的分類及揭露做出了相關規定。以下是對每項規定的解釋: 1. 根據規定,負債應作適當的分類,包括區分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但如果按照資訊的可靠度和相關性的順序,以其他方式表達所有負債能夠提供更準確的資訊,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2. 規定應該在財務報告中分別揭露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和超過十二個月後要償還的各負債項目的總金額。 3. 流動負債的定義包括在正常的營業週期中預計可以清償的負債、主要是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負債、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的負債。不管是短期還是長期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告前已完成的長期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此外,如果負債的條款可能讓對方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來支付,這不會影響負債的分類。 4. 該條規定了流動負債的項目,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合約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等。 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等項目的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6. 是針對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的衡量和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7.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合約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租賃負債、負債準備應根據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和非流動。 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1年9月修訂)

  • 名詞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 擔保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本票名詞
  • 證據名詞
  • 對價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慣例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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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但如按流動性之順序表達所有負債能提供可靠而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