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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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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ㄧ者。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ㄧ點五者。 二、合併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ㄧ點五者。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三者。 三、更正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未達前二款規定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且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進行更正。
  2. 2.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重行公告時,應扼要說明更正理由及與前次公告之主要差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公告並申報的財務報告未按照相關法令編製時應進行更正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個別財務報告或合併財務報告中的綜合損益金額或資產負債表項目金額超過一定比例的話,就需要進行重編財務報告並重新公告。如果無法達到重編財務報告的標準,則可以將更正數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項目之更正數,并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更正。在重行公告時,應簡要說明更正的理由以及與前次公告的主要差異處。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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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