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公告並申報的財務報告未按照相關法令編製時應進行更正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個別財務報告或合併財務報告中的綜合損益金額或資產負債表項目金額超過一定比例的話,就需要進行重編財務報告並重新公告。如果無法達到重編財務報告的標準,則可以將更正數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項目之更正數,并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更正。在重行公告時,應簡要說明更正的理由以及與前次公告的主要差異處。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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