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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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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針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公告並申報的營運情形進行了解釋。根據該條規定,公告並申報的營運情形包括以下事項: 1. 合併營業收入額:指公司合併後的營業收入總額。此項資訊對投資人而言相當重要,因為合併營業收入的變動可能會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未來展望。 2. 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指公司所背書或保證給他人的金額。這種行為通常代表著公司對於個別業務合作夥伴或其他實體的風險承擔程度,也可能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 3. 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指由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的需要公告並申報的營運情形。由於主管機關可能根據不同的需求和監管目的制定相關規定,所以這些具體事項可能因應特定情形而有所不同。 為舉例,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規定的相關資料書面通報辦法,就是主管機關之一部分所定之事項,公司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發生營運重大變動時,應向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書面通報。這樣的通報將有助於主管機關監控公司的營運情況,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請注意,上述的回答僅針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條文要點進行了分析,並以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具體詳細規定和相關範例可能因法律和監管條文的不斷變化而有所調整,因此在具體應用時,應該參考最新的法律和相關法規。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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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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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