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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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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三、財務報告屬簡明報表者,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之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4條,關於依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公告財務報告的要求,應載明以下事項: 1. 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若報告非屬於「無保留意見」,還應載明其理由。 2. 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3. 財務報告若屬於簡明報表,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之字樣。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在公告其年度財務報告時,應載明查核會計師的姓名,並提供該會計師的查核意見。如果查核意見是「無保留意見」,則不需要提供其他註明。然而,如果查核意見不是「無保留意見」,則需要提供相應的理由。同樣地,當公司公告季財務報告時,必須提供核閱會計師的姓名,並在報告中特別敘明相關事項。如果財務報告是簡明報表形式,則需在報告中註明該報表已由會計師查核(核閱),並備供股東查閱或抄錄。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使投資人能夠獲得準確和全面的財務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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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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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年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