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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3「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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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公司法第34條第1項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的是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的日子。換句話說,這個日期是指當公司法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後,執照被送達給公司的日期。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於2022年1月1日核准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並且其註冊文件和執照在當天被送達給該公司,那麼2022年1月1日就是這家公司的「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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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