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公司法第34條第1項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的是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的日子。換句話說,這個日期是指當公司法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後,執照被送達給公司的日期。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於2022年1月1日核准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並且其註冊文件和執照在當天被送達給該公司,那麼2022年1月1日就是這家公司的「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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