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最新筆記
peilozs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每一個要件皆需具備,實際上難以證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