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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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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必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是對所持有的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權益;三是該他人所持有的股票的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 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如果一個人提供股票或提供資金給他人去購買股票,並且對所持有的股票有控制權,且該他人所持有的股票的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這個人,則可以被認定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 為了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A先生提供資金給B先生去購買股票,並且A先生對所持有的股票有控制權(例如可以指示B先生何時賣出股票),同時股票的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A先生,則這個情境就符合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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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