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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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queen25812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規範目的
1.鑑於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身份特殊,往往能優先知悉、甚至決定公司之資訊,如未經相當公開程序即出脫持股,將對其他投資人不公平。
2. 又該等人員通常持有大量股份,若得自由透過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大量轉讓,恐將造成交易價格急遽變動而影響市場穩定。是故,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對於該等人轉讓股份之方式另有特別限制。

queen25812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22-2 條 I (公司內部人股份轉讓方式自由)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交易市場外)
➡️ 應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關公開招募之規定,於報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為之。(金管會104.3.16 金管證交字第 1040006799號令)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期間:取得身分起6個月後。申報轉讓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重行申報。
➡️比例:發行股數3000萬以下0.2%;3000萬以上0.1%或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平均每日交易量5%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良性公開收購人,內部人可應賣,但要申報3日後為之。

queen25812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實務見解】證交法中經理人之認定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 157 條之1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1.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3.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 財務部門主管。
5. 會計部門主管。
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審計主管不在其中)
(金管會112.10.4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95 號令)

eiyang
2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1. 申報生效後向非特定人
2. 申報3日後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每日不到1萬股免申報)
3. 申報3日內向特定人(含公開收購人、繼承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包括法人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1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1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II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1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III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人頭)持有股票。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
25 3
*
施行細則§2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princejerr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再次發行的例子

taichuan0523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施行細則§2)

steveny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限制:為避免內線交易、股票市場動盪(如大量賣出而無人買入,將導致該公司股價下跌)ㄧ·公開招募說明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