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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2.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3.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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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queen25812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規範目的 1.鑑於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身份特殊,往往能優先知悉、甚至決定公司之資訊,如未經相當公開程序即出脫持股,將對其他投資人不公平。 2. 又該等人員通常持有大量股份,若得自由透過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大量轉讓,恐將造成交易價格急遽變動而影響市場穩定。是故,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對於該等人轉讓股份之方式另有特別限制。
queen25812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22-2 條 I (公司內部人股份轉讓方式自由)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交易市場外) ➡️ 應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關公開招募之規定,於報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為之。(金管會104.3.16 金管證交字第 1040006799號令)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期間:取得身分起6個月後。申報轉讓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重行申報。 ➡️比例:發行股數3000萬以下0.2%;3000萬以上0.1%或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平均每日交易量5%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良性公開收購人,內部人可應賣,但要申報3日後為之。
queen25812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實務見解】證交法中經理人之認定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 157 條之1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1.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3.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 財務部門主管。 5. 會計部門主管。 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審計主管不在其中) (金管會112.10.4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95 號令)
eiyang
a year ago
會計公證地政
1. 申報生效後向非特定人 2. 申報3日後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每日不到1萬股免申報) 3. 申報3日內向特定人(含公開收購人、繼承人)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包括法人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1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1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II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1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III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人頭)持有股票。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 25 3 * 施行細則§2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princejerr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再次發行的例子
taichuan0523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施行細則§2)
steveny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限制:為避免內線交易、股票市場動盪(如大量賣出而無人買入,將導致該公司股價下跌)ㄧ·公開招募說明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