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為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23 條規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的轉讓必須在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截止前完成,逾期不得再轉讓,僅能自行認購或作廢。
Q · 認購權利證書可以隨時轉賣嗎?
不行,必須在認購新股限期前完成轉讓
依證券交易法第 23 條,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的轉讓必須在「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截止前完成。轉讓的死線與認購的死線是同一天,逾期後這張證書不得再轉讓,持有人只剩自行認購或作廢兩個選項。轉讓須透過合法交易管道並完成過戶,過戶未完成權利仍屬原持有人。
一家上市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你身為現有股東會拿到一張「新股認購權利證書」。這張紙代表你用優惠價買進新股的權利,但你也可以不買,而是把這張證書賣給別人變現。問題在於,轉讓的窗口不是你想開多久就開多久。法律畫了一條硬線:你必須在公司規定的「原股東認購新股期限」截止之前完成轉讓。超過這一天,這張證書就只剩兩個選項:自己認購,或者作廢。很多散戶拿到這張紙之後放著「慢慢考慮」,不知道考慮的時間其實比他想的短得多。等他決定要賣的時候,時間已經歸零。
證券交易法第 23 條規範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的轉讓時間限制: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發給現有股東的認購權利證書,其轉讓必須在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屆滿前為之,逾期失去轉讓資格,是增資程序確定性與認購權流通性之間的時間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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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轉讓了。但原始持有股東在認購期限內仍可自行繳款認購新股。轉讓與認購的截止日是同一天,若既不認購也不轉讓,證書徹底作廢,依公司法第267條,該部分新股通常由董事會洽特定人認購。
認購權利證書的轉讓原則上須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最大關鍵是過戶。未經正式過戶程序,受讓人縱然持有證書也無法行使認購權,法律上權利仍屬原持有人。
規範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的轉讓時間限制——必須在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完成,逾期失權。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發給現有股東、表彰其以優惠價認購新股權利的有價證券,可自行認購或轉讓變現。
公司增資公告所定、股東得行使認購權的期間,屆滿即失權,也是轉讓的最後期限。
前者是增資給股東的認購權利,後者是衍生性金融商品,有自己的到期日與履約價,兩者交易規則完全不同。
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辦理,並須完成過戶,過戶未完成權利仍屬原持有人。
以認購新股限期截止日為終點,往前扣除券商過戶所需的三到五個工作天。
證書作廢,該部分新股依公司法第 267 條由董事會洽特定人認購,等於把便宜貨讓給別人。
比照股票轉讓,依交易管道收取手續費與證券交易稅,具體依券商與成交金額計算。
股票幾乎無時間限制(除內部人閉鎖期),認購權利證書有絕對死線——認購新股限期。
前者是增資認購權利、依證交法 23 條;後者是衍生性商品、有履約價與到期日,風險結構不同。
| 項目 |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 認購權證(衍生性商品) | 股票 |
|---|---|---|---|
| 轉讓時間限制 | 限認購新股限期前 | 至到期日前 | 原則無限制(除內部人閉鎖期) |
| 法律性質 | 增資時股東認購權利 | 衍生性金融商品 | 股東權表彰 |
| 逾期後果 | 不得轉讓,僅能自認購或作廢 | 未履約即失效 | 無此問題 |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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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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