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公發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