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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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uling0129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主管機關:金管會









cyps731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ll 繼續公發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價證券之募集(7 1)及發行(8),Exc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豁免證券,例如政府債券、創櫃板)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新股
募集:避免吸金危險,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始生效
*
政府債券是「豁免債券」,22 1募集及發行不須申報、149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本法有關上市之規定
*
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是豁免債券?
🛕主管機關(肯)
🔵曾宛如師(否)
II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Exc依「第43條之6第一項及第二項」(私募)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非私募,即募集
例如公司法272認購股東超過35人
III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老股
IV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募發準則
V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
174 2 3刑事責任

eiyang
2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申報生效制:
募集及發行
發行新股
出售
豁免:
政府公債
群眾募資
創櫃板

princejerr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豁免證券:政府債券、
股權性質的群眾募資、創櫃板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I. 再次發行

floatingmirror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刑事責任:174條二項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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