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 1.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 2.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3.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 4.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5.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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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22條確立申報生效制:有價證券募集發行,除政府債券與核定者外,須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違者構成違法發行。
Q · 公司想公開賣股票,第一步要做什麼?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外,必須先向金管會(主管機關)申報並等其生效後,才能進行。這道閘門的核心是強制資訊揭露:申報過程須交出財務報告、營運計畫與風險因素。已上市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或公開招募轉售持有的有價證券,同樣準用本條。
白話解讀
台灣資本市場的入口有一道閘門。任何公司想公開賣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給投資人,必須先向金管會申報並等它生效,才能動手。沒過這道閘門就賣?違法。這條不只管「第一次發行」,已經上市的公司要增資發行新股,一樣要過。甚至你只是「轉賣」手上持有的有價證券,只要對象是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也要申報。唯二的例外是政府債券和金管會特別核定的有價證券。這道閘門的背後邏輯是資訊揭露:申報過程會強制公司交出財務報告、營運計畫、風險因素等資訊,讓投資人在掏錢之前至少有機會看清楚自己買的是什麼。沒有這道閘門,台灣的股票市場跟路邊攤沒有兩樣。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為公開發行的核心門檻條款,確立「申報生效制」: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與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俟其生效後始得為之。其制度目的在於透過強制資訊揭露,使投資人於投資前得以獲取財務、營運與風險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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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找我一起投資某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安全嗎?▾
先確認這家公司是否已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向金管會申報。有申報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到文件;查不到則可能是合法私募(須為特定人、有轉售限制),或根本違法發行——後者的錢可能連追都追不回來。合法私募會給載明「依第43條之6辦理」的認股協議書,對方連這份文件都拿不出來就應立刻停手。
Q2IPO申報被金管會退件了怎麼辦?▾
退件不等於永遠不能上市。先釐清原因:形式要件不備(缺文件、格式不對)可補正後重新申報;實質審查有疑慮(財報、內控問題)則須先解決根本問題。金管會通常會先發補正通知,這是修正的黃金時間;若直接退件,代表問題較嚴重。
Q3增資發行新股跟IPO有什麼差別?都要走第22條嗎?▾
IPO是公司第一次公開發行,增資發行新股是已上市公司再發新股,兩者都要依第22條申報生效,但審核重點不同。第二項特別排除依第43條之6的私募;上市公司若以私募增資則免走本條申報,但私募股票有三年閉鎖期不能自由轉售。
Q4證券交易法第22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有價證券公開發行的法定門檻,須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核心是強制資訊揭露,未過閘門即屬違法發行。
Q5什麼是申報生效制?跟核准制差在哪?▾
申報生效制是提交法定書件後屆期未被退回即生效,主管機關不替你判斷投資價值;核准制則須實質核准。民國94年已全面改採生效制。
Q6哪些有價證券不用依第22條申報?▾
政府債券,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是條文明文的兩種例外。
Q7公開招募轉售持股算募集發行嗎?▾
若以公開招募方式向不特定大眾出售持有之有價證券,依第三項準用本條申報規定。
Q8公司公開發行股票要怎麼申報?▾
備齊財報/公開說明書/營運計畫/風險因素 → 向金管會申報 → 審核補正 → 屆期生效 → 發行並交付公開說明書。
Q9IPO申報被退件怎麼辦?▾
先分形式不備(可補正重送)或實質疑慮(須先解決財報/內控問題)。金管會多會先發補正通知,是修正黃金期。
Q10怎麼查一家公司有沒有合法申報?▾
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查申報文件與公開說明書;合法私募會有載明「依第43條之6辦理」的認股協議書。
Q11違反第22條會被罰多重?▾
違法發行可能觸犯第174條,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有民事賠償。
Q12公開發行 vs 私募哪個適合我?▾
要對不特定大眾募資選公開發行(須申報、完整揭露、無閉鎖期);只找特定人選私募(免申報但有三年閉鎖期與對象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ublic_offering | private_placement |
|---|---|---|
| 適用門檻 | 向不特定大眾募集發行,須依第22條申報生效 | 向特定人招募,依第43條之6辦理,免本條申報 |
| 資訊揭露 | 強制完整揭露財報、公開說明書、風險因素 | 不需公開揭露,揭露程度由認購協議約定 |
| 轉售限制 | 無閉鎖期,得自由流通 | 原則三年閉鎖期,轉售對象受限 |
| 違反效果 | 未申報即發行構成違法發行(第174條) | 違反私募規範另有對應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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