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2條,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告,包括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動表,以及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2項,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除了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規定辦理揭露外,還應揭露下列資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的影響、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 範例:根據主管機關所提供的報告范例,一家公司在其期中財務報告中揭露了新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對其財務報告的影響,以及詳細描述了其金融工具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資訊。此外,該公司還提供了對應收帳款的帳齡分析和備抵損失的變動情形的資訊。此報告還揭示了該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外幣資產和負債,包括相關的匯率風險和敏感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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