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兩種形式,具有以下特性: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對於屬於聯合營運的聯合協議,應依照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相關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按照合約協議的規定認列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而對於屬於合資的聯合協議,則應依照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相關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參考資料: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https://www.f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5135 2. 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https://www.basc.org.tw/En_Course/EN_Course_pdf/7241/IFRS_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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