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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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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2. 2.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3. 3.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兩種形式,具有以下特性: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對於屬於聯合營運的聯合協議,應依照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相關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按照合約協議的規定認列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而對於屬於合資的聯合協議,則應依照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相關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參考資料: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https://www.f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5135 2. 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https://www.basc.org.tw/En_Course/EN_Course_pdf/7241/IFRS_28.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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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規定:「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