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其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減流動負債餘額。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18條,期貨經紀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並且其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減流動負債餘額。 根據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與該法條的規定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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