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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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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進行背書或提供財產作為他人的擔保。這條規定旨在保障期貨市場的穩定性和公平性,防止經紀商為他人提供擔保或保證,進而影響市場的效能和信賴度。經紀商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以確保市場運作的正常和有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期貨經紀商從事票據轉讓背書或提供財產作為擔保,而這些行為被發現違反了該條規定,相關當事人可以要求該經紀商承擔責任,並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

  • 保證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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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