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應訂定業務章則;其應行記載事項,依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期貨經紀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所訂業務章則為之。 第一項業務章則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備查;經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應訂定業務章則,並在業務章則中記載依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五條的要求所應包括的事項。此外,期貨經紀商在經營業務時,應依法律、章程和前一項所訂的業務章則進行。若期貨經紀商需要訂定或變更業務章則,應報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並在本會通知變更後的期限內進行變更。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該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定義,即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屬於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招攬告訴人從事期貨交易屬於經營其他期貨之服務事業的情況,並認為這一部分行為符合期貨交易輔助人的定義。因此,根據參考資料,期貨經紀商在訂定業務章則時應考慮並規定相關的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30079&FL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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