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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變更受託結算交割之期貨經紀商。 六、受讓其他期貨經紀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七、合併或解散。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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