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變更受託結算交割之期貨經紀商。 六、受讓其他期貨經紀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七、合併或解散。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根据《期货经纪商管理规则》第3条规定,期货经纪商在以下情况下应先向主管机关(本会)报告并获得核准: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变更资本额、营运资金或营业所用资金。 三、变更机构或分支机构营业处所。 四、变更营业项目。 五、变更受托结算交割的期货经纪商。 六、受让其他期货经纪商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经营或财产;或者将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经营或财产转让给他人。 七、合并或解散。 八、其他本会规定需先报经核准的事项。 根据以上《期货经纪商管理规则》的规定,期货经纪商在进行上述变更时,应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获得核准。只有经过核准后,期货经纪商才能进行相应的变更操作。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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