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指派專人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期貨經紀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於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備製中文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期貨經紀商對第二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並通知客戶。
根據提供的資料,所提及的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7條要求期貨經紀商在客戶開戶時提供受託契約和風險預告書給客戶簽署。同時,期貨經紀商應提供中文書面說明文件,向客戶介紹本國法令、交易所規章以及與期貨交易相關的數量限制、報告要求、價格波動限制等等。此外,若有交易限制的變更,期貨經紀商應立即在公告欄內公告並通知客戶。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期貨交易法》(中華民國立法院,修正日期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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