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者,限在所屬期貨經紀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經紀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規定辦理。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6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的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在進行期貨交易時,只能在所屬的期貨經紀商開立帳戶,並且不能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期貨經紀商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上述人員的開戶、委託和相關事項。 這一法條的依據是「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其中包含了對於期貨經紀商的業務和行為的管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期貨經紀商在進行期貨交易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包括限制期貨經紀商人員開戶的地點和要求以自身名義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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