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除左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經紀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期貨經紀商為處理錯帳而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金融機構或公營事業,因其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他期貨經紀商處開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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