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除本法所定之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外,如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須由客戶另行簽署其他相關文件者,期貨經紀商應將其翻譯為中文,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前項中文譯本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9條,期貨經紀商在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除了必須按照本法所規定的受託契約和風險預告書外,如果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的法令、交易所或自律機構的規章,需要客戶另行簽署其他相關文件,期貨經紀商應將其翻譯成中文,並且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以使他人誤信的情事。此外,上述中文譯本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0條,綜合考量客戶保護、市場秩序及風險控管等因素,期貨經紀商應確保客戶了解並同意所負擔的風險。因此,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9條,當期貨經紀商在開戶時需要客戶簽署其他相關文件時,應將其翻譯成中文,以確保客戶理解相關內容並避免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以使其誤信的情況發生。同時,翻譯的中文譯本應事先報本會備查,以便本會進行審查和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的法令、交易所或自律機構規章要求客戶在開戶時簽署知情同意書,該知情同意書應被期貨經紀商翻譯成中文,並且在備查報告中向本會報備。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客戶在開戶過程中充分了解相關內容,並確保期貨經紀商的行為合乎規定,保護客戶權益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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