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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除本法所定之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外,如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須由客戶另行簽署其他相關文件者,期貨經紀商應將其翻譯為中文,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前項中文譯本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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